抄袭还是合理使用简评「Oracle v. Google」一案

导读 文:卢忆(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) 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一直是联邦法院的难题,尤其涉及双方当事人庞大的商业利益与

文:卢忆(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)

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一直是联邦法院的难题,尤其涉及双方当事人庞大的商业利益与事业营运,更是科技媒体关注的焦点。今(2018)年3月27日联邦巡迴上诉法院针对Oracle与Google第二次上诉——Google无偿使用Java APIs是否构成合理使用——做出裁决。巡迴上诉法院认定Google的使用并无构成合理使用,因此判定以Java APIs为基础所建构的Android原始码侵害了Oracle的着作权。

自Google从2007年起成功开发Android平台至现在,已成为市佔率最高的手机作业系统。若本案Google并未成功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,Google必须以过去10年利用Android平台所赚取的利润作为赔偿费用给Oracle。面对涉及如此庞大利益的着作权案件,究竟巡迴上诉法院裁决的逻辑是什么?联邦地方法院的说理是否真的有瑕疵?本文针对Oracle与Google之间这五年在法院彼此斗智过程来作介绍,并在最后简单评论本案。

战争开始:JAVA API到底能否受着作权法保护?

Oracle与Google的战争始于联邦巡迴上诉法院于2014年的判决结果(以下简称「第一次上诉」)。当时Oracle控告Google在开发Android平台的过程中,涉及抄袭Java APIs中「方法」(Methods)的「名字」(Names),以及这些方法所组成的套件方式(the way that the methods were organized into packages)。

在本案中,Google认为这些「名字」与「方法组成的套件方式」不受着作权法保护,原因在于这些「名字」与「套件方式」在Java APIs的表达方式仅有一种,因此根据结合原则(merger doctrine)这些表达不受着作权法保护。然而巡迴上诉法院法官却认为,Java APIs中的「名字」、「套件方式」以及甚至「构成的方法与结构」全部都有着作权法的保护,主要的理由在于反驳结合原则的适用,并主张这些「名字」或「套件方式」均有多于一种的表达方式。

法院在本案给予Java APIs广大的保护範围后也迫使Google不得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,但最后无疾而终。有趣的是,在本案的最后法院也指引了Google后续可行的诉讼方案:虽然这些Java APIs的「名字」与「套件方式」受着作权法保护,但是Google可以在后续的诉讼中主张合理使用,法官这个提案也让Oracle 与Google间的战争继续延烧。

重回联邦地院:Google使用JAVA API为合理使用吗?

在联邦最高法院退回Google的上诉后,Google重新在联邦地院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。最后联邦地院于2016年判决认为Google无偿使用Java APIs的方式是合理使用。关键在于联邦地院认为Google使用Java APIs的目的与本质虽然是商业性考量,但是Google在开发Android平台时有自己「挑选(select)」Java APIs的过程,并加上自己所开发的执行码(Implementing code)。这个「挑选」与「开发执行码」等行为让联邦地院认为Google使用Java APIs的结果是改变巨大的(transformative)。

此外,在「挑选」过程中所发生的重製行为,也是为了配合产生「巨大改变」的目的而做的必要行为。最后,联邦地院认为Java APIs所处的市场为开发原始码市场,与Google所开发的Android作业系统主要营运在手机与电脑市场间,两者并不会相互影响。因此联邦地院认为Google使用Java APIs的行为是合理使用。

再度回到联邦巡迴上诉法院:不是合理使用!

同样的事实,回到联邦巡迴上诉法院手里又产生了不同的分析结果:上诉法院判定Google无偿使用Java API的行为并非合理使用(以下简称「第二次上诉」)。分析的关键仍在于Google无偿使用Java APIs的目的与本质。详言之,上诉法院认为Google的使用毫无疑问是商业化考量,不会因为Android平台上的开源码是免费提供给开发者而有所改变其目的。

其次上诉法院认为Google利用Java APIs的结果并非「改变巨大(transformative)」的,原因主要有三:一、Google开发Android的目的实际上与Java API存在的目的是一致的。两者都是为了能够造福全世界的软体开发商。二、Google开发了自己的执行码与本案是否合理使用无关。因为Google在开发Android的过程仅只是重写(rewrote)Java APIs里部分的原始码,Google自己本身并未开发出属于自己的原始码。三、Java APIs早已授权给其他智慧型手机厂商作为原始码作开发,例如Nokia。因此,Google主张将Java APIs运用至智慧型手机为「改变巨大」的论点其实并不合理。

其次关于Google抄袭Java APIs的质与量的争议。上诉法院认为Google在诉讼中已承认了这些APIs对软体开发者非常重要,并且也承认自己在开发Android平台时最好的策略就是利用已经存在的开发者社群平台。从这些承认的话语中可知,Google所抄袭的Java APIs对它来说是非常重要。

最后关于市场利益损害。上诉法院认为当Android平台上市后,由于其存在目的与Java APIs相同,因此在市场上会产生替代的效果。举例而言,Amazon在开发Kindle的过程中,原定是要用Java APIs作为软体开发基础,后来因Android的出现因而转至Android平台作开发。此类型的转换为Oracle公司的直接市场的损失。

更甚者,上诉法院认为Android的出现也影响了Oracle的潜在授权市场。其证据体现在Oracle长期与Google谈判授权Java APIs一事。虽然最后谈判失败,但该事证明了Oracle未来想透过Java APIs的授权来赚取利润,而如今Android的出现让该利润减少了,此为Oracle在潜在授权市场的损失。综合上述考量上诉法院认为Google无偿使用Java APIs并非合理使用,而只是单纯的抄袭。

简评本案——回到问题的根源

从结果来看,比照第一次上诉与第二次上诉时都对Google做出不利的判决。然而在讨论合理使用前,我们都必须回到根本的问题:难道几乎所有的Java APIs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吗?第一次上诉时法院并未针对Java APIs中的原始码的具体内容去作区分,而是将几乎所有的原始码均纳入保护的範围之中,而这样的分析结果事实上并无法有效帮助开发者来作软体开发,因为随时都有可能误触雷区而必须主张合理使用。

第二次上诉时,法院针对合理使用的分析又未将过去判例法所考量过的「系统相容必要性(Interoperability)」纳入分析的範畴之中,如此一来后续开发者要主张合理使用的难度就更大了。也许Google当初开发Android时确实想利用Java APIs来创造自己的开源码,然而在无法区分何者才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前提下,Google为了商业利益的考量也只能铤而走险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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